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CDV-113-司養聲-176-2024120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A02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3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父 甲○○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配偶 A04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A02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共同收養A03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共同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3(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方於113年6月26日訂立書面契約,並經被收養人A03配偶A04之同意,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文件、職業、財力證明文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且徵得被收養 人A03配偶A04同意,而被收養人生母已歿等情,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A04到庭陳述綦詳,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13年9月4日、113年10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至本件收養雖迄未取得被收養人生父甲○○經公證之書面同意,然經本院依職權查址並對甲○○戶籍地址送達,其等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表示意見,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又依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略以:被收養人於1個月大時,因父母爭執,被摔到地上,經三軍總醫院通報社會局,社會局轉介至忠義育幼院,收養人A02那時在忠義育幼院當保育老師,後續聽聞社工講述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離婚,經濟狀況一直未有改善,亦未探視子女,返回家庭計畫有困難,於無從與被收養人生母取得聯繫、生父在監執行之情況下,收養人A02和被收養人祖母溝通後,祖母同意由收養人A02代為照顧被收養人,自被收養人2歲多起,就一直寄居聲請人家,共同生活超過23年;被收養人表示生父若出監所時會將我帶去生父的住處,對生父的印象只到我小學三年級,之後就沒有與生父來往的印象等語,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院參酌上情,認被收養人生父甲○○顯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首揭規定,自無須得其同意。又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 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