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23-202411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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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已於88年2月27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於88 年2月27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甲○○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甲○○與我的生父是大陸的老鄉,來臺灣後,養父甲○○就住在生父的對面,養家和本家的生活其實很密切,吃飯也都在一起,因為養父甲○○在臺灣沒有生育子女,而我是我們家最小的女兒,所以生父母在我一、二個月大的時候,就把我給養父甲○○當養女;在我的成長過程中,其實養家和本家都在一起,生父母扶養我長大,養父甲○○也有給我經濟上的資助,我都稱呼養父甲○○為寇爸爸;養父甲○○過世時,後事是由生母及本家兄弟姊妹辦理的,喪葬費也是由他們支付;養父甲○○有留一些遺產,大概是剩下新臺幣(下同)20多萬元左右,我那時準備要念大學,就留作我的教育費用;生父已經過世,生母乙○○還在,養家無兄弟姊妹,而生母乙○○、本家姊姊丙○○、丁○○及本家哥哥戊○○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衡諸上情,聲請人養父甲○○已死亡,聲請人雖有繼承遺產,然價額非高,本件並無終止收養顯失公平之情形,且得生母及本家兄弟姊妹同意終止收養,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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