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28-202412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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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母甲○○○(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母甲○○○於民國62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之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母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甲○○○於 62年3月11日死亡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母甲○○○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為了想改回姓朱,因為養母姓王的那邊沒有任何親戚,且一直和本家兄弟姊妹很親;沒有繼承養母的遺產,養母過世時,他的後事都是我一個人處理;本家妹朱秋桃、養家妹朱秋潔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26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母甲○○○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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