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46-2024111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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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願收養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A02,並經被收養人A02之生父母同意,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財產資料、健康檢查表、刑事紀錄證明、在職證明文件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費用,該通知於113年9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迄未繳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