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82-2025010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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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母甲○○(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母甲○○於113年4月28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母於113年4月28 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母是生母的朋友,六歲時出養,出養後就與養母及其配偶同住,養母單獨收養我,養母與其配偶何時結婚不清楚,國中畢業前,養母配偶過世,養母離家不知所蹤,再無與我聯繫,國中畢業我就出去工作,與養母已30幾年無聯繫,無繼承養母遺產,希望能認祖歸宗改回原來姓氏,故請求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家尚生存之兄弟姊妹酆建銘、酆儀華、酆儀琳同意,亦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母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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