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86-2024122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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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繼父即養父甲○○(男、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甲○○於97年3月2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繼父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97年3 月21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1歲多時,養父與生母結婚,婚後收養我,養父沒有拿錢回家,只是生母在做生意時,養父會在旁看顧我,一、二年後,生母就把我帶去生母娘家,由他們照顧我,我並未繼承養父遺產,有二名養家弟弟均已死亡,養家弟弟均有子女,希望能認祖歸宗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故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