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司養聲-287-2025010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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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A01與甲○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 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 已於94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 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 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 於94 年7月2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甲○ 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是長子,為聾啞人士,未婚無子女,奶奶希望我可以過繼給他,以後可以照顧他,但只是名義上的養父,他沒有照顧過我,我從小就是和本家同住生活;奶奶希望我幫養父養老,並把祖產守住;我有繼承養父的遺產,但我為了守住祖產也花了新台幣100多萬元,叔叔、伯伯、姑姑都沒有支出任何費用;養父的身後事都是我在處理,喪葬費也是我支出;生父母、本家姊姊、妹妹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另聲請人生母乙○○到庭陳述略以:因為以前要聽婆婆的話,所以答應讓聲請人過繼,但從小就是我在照顧聲請人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5日訊問筆錄、同意書、協議書、匯款單據、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甲○ 既已死亡,且審酌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有關終止收養關係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除遺產之繼承外,尚應納入情感、文化因素之考量,聲請人於收養人死亡後,認已達成當初被收養的目的及情感歸屬,請求回復與原生家庭親屬間權利義務關係,動機正當,縱其曾繼承收養人之遺產,惟考量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修正理由,意在放寬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之要件,應認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尚無限制之必要。再參酌聲請人與本家家庭間情感依附緊密,聲請人之終止收養關係之動機亦符合倫常,應予尊重,故本件終止收養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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