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司養聲-324-2025012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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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A03之女,被收養人A03前 為收養人A2、甲○○收養,然被收養人A03於民國113年9月17日死亡,聲請人接獲被收養人A03之本家親屬通知有相關土地要辦理繼承,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聲請許可終止被收養人A03與收養人A2、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 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收養人A03之女,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並非養父母死亡後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人,自不得請求許可終止被收養人A03與收養人A2、甲○○間收養關係。從而,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未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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