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司養聲-338-202501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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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歿)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2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母 A3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前段、第1074條前段、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定有明文。又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份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認可收養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7款所定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依第115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其收養人於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死亡者,因認可收養事件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繼承,無從依第80條第1項規定由其他有聲請權人承受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男、00年0月0日生),雙方於113年12月16日訂立書面契約,並經被收養人生母A3 之同意,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暨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通知聲請人及被收養人生 母A3 到庭,被收養人到院表示收養人已於113年12月22日過世,並提出收養人之除戶謄本為證,有本院114年1月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收養人是否確實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之書面主張,及被收養人片面陳述予以認可,又收養人於法院為認可收養裁定前死亡而失其權利能力,且收養事件具有一身專屬性,依其性質不得承受,故無收養人之繼承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規定續行非訟程序之餘地。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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