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司-3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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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法定代理人 邱垂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帝視寰宇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張徽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為帝視寰宇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是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又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帝視寰宇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 視寰宇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尚未解散,帝視寰宇公司於111年11月21日自大陸地區輸入海鴨鹹蛋未經檢疫,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1年11月28日以北竹緝移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請聲請人所屬機關處理,經聲請人行政調查帝視寰宇公司已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應予行政裁處,惟帝視寰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111年3月20日屆滿,依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同法第217條規定,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而帝視寰宇公司經新北市政府於112年2月17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09891號函請於112年5月18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帝視寰宇公司迄未改選,則帝視寰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依上規定即於112年5月19日當然解任,是帝視寰宇公司目前無合法董事可對外行使職權,致聲請人無從合法送達裁處文書,聲請人各項文書之合法送達與否,足以影響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帝視寰宇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111年11月28日北竹緝移自第0000000000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新北市政府112年11月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800871號函暨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及帝視寰宇公司歷次遷址變更准函(含登記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月4日防檢二字第1121462983號裁處書(見本院卷第13至44頁),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調閱帝視寰宇公司公司登記案卷並影卷等件可稽,足見帝視寰宇公司現已無董事長及董事會可行使職權,自無從合法收受聲請人文書,亦影響帝視寰宇公司對上開裁處書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 四、經本院審酌帝視寰宇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蘇坤珍稱其僅係相對 人之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應為張徽昱等語,並提出蘇坤珍、張徽昱簽名及用印,載有「甲方(即蘇坤珍)自從擔任帝視寰宇醫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以來,所持全部股份係為乙方(即張徽昱)的指定代持人,因此關於該公司的相關法律權責,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完全無關,乙方無異議。」等字樣之聲明書為憑,嗣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2號、112年度重訴字第631號、10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等裁判,可知張徽昱因與帝視寰宇公司同為112年度重訴字第631號之被告,故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2號選任其作為帝視寰宇公司於112年度重訴字第631號事件中之特別代理人;又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事件,張徽昱係因擔任帝視寰宇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與帝視寰宇公司並列為被告,足認張徽昱與帝視寰宇公司關係非淺,對帝視寰宇公司營運狀況有相當程度之瞭解,應有足夠之智識能力及經驗處理帝視寰宇公司事務,應認由其擔任帝視寰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符合公司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任張徽昱為帝視寰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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