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司-47-20241224-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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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李豐裕 相 對 人 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於民國109年9月8日與相對人成立 和和解,相對人迄今尚未清償300萬元,違背誠信及消極不作為,妨害公司業務之進行,聲請人基於債權之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聲請選任金學坪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揆諸該條之立法理由謂:「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等語,是公司法增訂選任臨時管理人需在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亦需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使董事職權之必要。倘有其他法律上之救濟途徑或處理方式,即應限縮本條規定之適用,尚不能常態性取代董事會之功能,蓋司法介入一方面須避免過度干預公司治理原則與企業自治外,以符合司法介入之補充性,另一方面避免股東或董事間就公司經營權發生紛爭時,捨內部之股東會、董事會等召開及選任程序,而以選任臨時管理人方式干擾公司之營運,此因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亦伴隨有剝奪股東會、董事會循內部多數民主方式選任適任公司代表人之問題,於適用時更應審慎為之。因此,公司法關於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制度,應係在各該股東已無從循內部機制保障自己股東權益,或公司因內部人怠於處理,致外部人為保障交易進行及安全時,始有以非常設機關之臨時管理人取代董事會而暫時經營公司之必要,若仍有公司治理與企業自治之空間與可能,即不得以法院之意思取代公司治理原則,此觀諸上開立法意旨自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成立和解契約而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然 相對人迄今尚未依和解契約內容給付聲請人300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1811號和解筆錄為證(本院卷第63頁),堪信為真。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定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身分要件,自堪予認定。 ㈡、又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芷儀消極不處理債務, 妨礙公司業務之進行等語。然查,林芷儀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宏海公司未能給付和解筆錄所載款項之原因為宏海公司沒有足額現金等語,業據其提出帳戶餘額查詢函文為證(本院卷第153至155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文檢附之宏海公司停業前即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7頁)。足證相對人係因資產不足始迄未給付聲請人和解筆錄所載之款項,並非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怠於處理業務致公司債務無法如期清償,故本件自無由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保障公司外部人即聲請人交易進行及安全之必要。其次,相對人於101年3月1日起停業,迄今尚未復業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文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第113頁)。且相對人宏海公司因沒有資產,也沒有任何業務及店面,公司帳戶內只有少數金錢,沒有能力復業,也沒有復業打算等情,業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45頁),足徵宏海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之計畫,亦無需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繼續維持宏海公司營運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宏海公司有何急切需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若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將致公司無法維持正常營運而有受損害;或係公司因內部人怠於處理業務,致外部人為保障交易進行及安全,需選任臨時管理人取代董事會暫時經營公司之相關證據資料。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