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司-70-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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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本文、第93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受鈞院選 派為億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光公司)清算人,經查億光公司已多年無所得稅申報紀錄,名下僅餘一無法利用之法定空地(下稱系爭土地)業已成為道路用地。嗣聲請人於113年7月31日寄發結算表冊之存證信函與股東,請求其承認,該函業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股東,並於同年8月6日收到股東傳真回覆針對系爭土地是否有抵押權產生疑義,聲請人復於同年8月8日以存證信函表示「系爭土地並無設定抵押權,因此結算表冊並無違誤」等語函覆並分别於同年8月9日、8月13日送達股東,至今仍未再收到股東針對表冊提出異議,基此,可視為股東已承認結算明細,爰聲請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情節,業據提出億光公司113年7月30日 資產負債表暨結算表、股東傳真詢問事項、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113年7月31日及同年8月8日寄發之存證信函暨各股東本人簽收回執影本等件為憑,應可信為真實。又各股東已逾1個月未提出異議,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視為承認上開表冊,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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