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清算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司-73-20241127-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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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張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 新臺幣一千元。」、第26條第1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 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是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