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執事聲-24-20241030-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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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 異 議 人 陶俞廷 相 對 人 王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110年度司執字第69702號裁定聲明異 議(抗告視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本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所為本院110度司執字第6970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5月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執行卷可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起抗告,應係聲明異議誤為抗告,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認異議理由不可採,然細觀其理由並 未說明本件撤銷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撤銷假執行程序之理由、法律依據為何,顯有顯由不備之違法,且異議人係就已經合法成立之「聲請免為假執行」為撤回,乃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之訴訟上權能,自無不能撤回之理,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將異議人於113年1月31日聲請之「撤回免為假執行」准予備查等語。 三、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 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是項關於免為假執行時期之規定,無非係基於假執行宣告制度,旨在賦予未確定判決以執行力,使原告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據以聲請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以實現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然為兼顧保護被告之利益,並設免為假執行制度,以為平衡。故原告聲請法院實施假執行後,在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其履行之前,即原告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尚未實現前,得許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13 號宣告假執行之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度司執字第6970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債務人段盛治及異議人為假執行,嗣異議人於110年7月16日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並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453號提存在案,本院民事執行處乃撤銷對異議人名下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及撤回囑託薪資債權執行,有本院110年7月20日新北院賢110司執辰69702字第34634號函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26日函文等件附於執行卷可參,是系爭執行程序已因異議人於110年7月16日依前開假執行判決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而全部終結,異議人仍以前詞主張於113年1月31日具狀撤回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自屬無據。況異議人為本件撤回免為執行之聲請,係為取回擔保金,業據其於113年1月31日民事聲請撤回免為假執行狀陳述在卷云云,惟按,若受擔保利益人已確定得就所受損害對供擔保人提存之擔保物行使權利,即應認與「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因此,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執行假處分者,固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確定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確定往後不再發生,然本件異議人供擔保之原因乃係為免為假執行,只要為假執行之本案訴訟確定,即屬訴訟終結,受擔保利益人如受有損害,即可對供擔保人提存之擔保物行使權利,無須如假扣押或假處分須撤銷裁定及撤回執行,始得確定損害不再發生之情形,而假執行之本案訴訟,既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3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上訴確定,其訴訟即已終結,異議人即得依取回擔保物相關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要無撤回免為假執行聲請之必要。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撤回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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