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V-113-執事聲-48-20241202-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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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8號 聲明異議人 王坤龍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東銘 林信龍 林倉堡 林紘生 林淑真 林溪池 林溪河 林靜君 游功字 游永承 游何東妹 游洪昭 游重堯 游重墩 游慧惠 黃淑貞 游祖瑞(兼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寶鳳(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美雪(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陳彥瑋(即游重清之繼承人人) 游雅今(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金葉(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游棋富 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為 游重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可參;又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並準用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游重清(下逕稱其姓名)於本件程序進行中 之民國113年1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而其繼承人為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等情,亦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8頁),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之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03頁)。然游重清之繼承人即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等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為游重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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