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執事聲-61-20241114-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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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1號 異 議 人 聯一五金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杜紀玉燕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劉璟儀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 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9月20日113年度司執聲字第24號裁定 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