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執事聲-62-20241231-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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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2號 異 議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安田間請求 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本 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92581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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