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婚-164-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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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64號確認婚姻 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駁回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新北市○○段○○區0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2/400000暨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房屋)應有部分1/ 2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 用。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因移轉不動產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本件第二審上訴 利益即為4,2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01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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