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婚-192-20250210-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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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92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A02 本件係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准兩造離婚;㈡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 行使負擔由原告單獨行使;㈢被告應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未成年子女 甲○○扶養費3萬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核離婚部分,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 費3,000元;酌定親權暨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原告又於 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家事訴之追加聲明暨陳報狀追加請求代墊扶 養費,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萬3,543元, 係因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4,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