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婚-206-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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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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