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V-113-婚-245-20250218-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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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5日所為113年度婚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離婚事件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