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婚-255-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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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 反請求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反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並未繳納裁判費,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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