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婚-279-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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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原請求被告 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擴張該項 聲明為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4萬5,550元後,尚應補繳7萬2,9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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