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婚-349-202410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乙○○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於113年9月30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沈伯麒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