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婚-354-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54號 反 請 求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請求酌定未成 年子女親權暨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關於請求返還代墊 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反請求原告請求反請求被 告給付反請求原告131,1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