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婚-361-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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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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