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婚-438-20241017-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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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離婚(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 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7,430,000元,係因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4,557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77,55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