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婚-488-20250122-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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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8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醒吳新村」之記載,應更正 為「醒吾新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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