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婚-501-20241009-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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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准兩造離 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