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婚-507-2024101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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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07號 原 告 丙○○ 輔 助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暨請求給 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