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婚-516-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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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1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雷迪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原告張庭瑄與被告杜雷迪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此部分經合法 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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