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婚-556-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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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5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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