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婚-575-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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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 0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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