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婚-578-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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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8號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扶養費部分,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 費用1,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50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400 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9,4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5 ,400元),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9,4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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