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婚-578-20241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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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78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及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1,0 00元,上開聲明合併應徵收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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