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婚-590-2024111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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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 用1,000元,是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 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