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婚-595-2024111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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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