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CDV-113-婚-601-20241128-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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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01號 原 告 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及補 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兩造於婚後共同住所為何?或經常共同居所 地為何?俾利本件審定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