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V-113-婚-605-20241120-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