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婚-622-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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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22號 原 告 乙○○ 送達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00 之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甲○○間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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