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婚-62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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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關於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會面交往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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