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婚-631-2024121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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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31號 反請求原告 甲○○ 反請求被告 乙○○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反請求之訴之聲明為:「 ㈠判請離婚。㈡請判決反請求被告補償我結婚彩禮金人民幣18.8萬 元。㈢我在戴家辛勞十年。請判決補償我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 )4.5萬新台幣,共計540萬新台幣。㈣逼絕我與二個女兒分離, 請判決原告補償我精神損失800萬元新台幣」;查本件反請求原 告反請求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反請求原告反請求聲明第二至四項請 求反請求被告給付反請求原告1,425萬4,836元【計算式:人民幣 18.8萬×4.547(起訴時匯率)=新台幣85萬4,836元+540萬元+800 萬元=1,425萬4,836元】,此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88元,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