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V-113-家全-33-20241127-1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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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戴○○ 相 對 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是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者,以家事訴訟事件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協議離婚,且於離 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相對人願自104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各1萬元直接匯入兩造所生子女○○○、○○○之郵局帳戶,作為子女之學費、生活費之用,直至子女25歲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均未按月給付子女之扶養費,截至113年9月18日止,相對人已積欠聲請人所墊付之長子○○○扶養費53萬元、次子○○○扶養費104萬元(共157萬元),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79條及系爭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57萬元。又相對人於113年9月15日未經聲請人同意,欲將名下之新北市○○區○○路○段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尋找房仲業者低價拋售或向銀行借貸,而侵害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聲請人已於113年9月16日起訴請求相對人辦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並給付積欠之扶養費與贍養費,相對人所為顯係脫產,本件債權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在53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者為離婚協議之扶養 費請求、聲請人替相對人代墊子女扶養費所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核均屬家事非訟事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家事非訟事件並未準用關於假扣押之規定。從而,聲請人就本件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民事訴訟程序之假處分,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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