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家全-41-20241126-1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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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杜雲龍 杜珮甄 杜沛錦 杜素薇 相 對 人 杜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規定,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均準用之。次按債權人於本案已繫屬法院後,始聲請假扣押者,該事件即應由本案繫屬法院處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等係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本 件假處分事件,然聲請人等前於113年3月28日向本院所提起之返還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調字第1418號受理後,於113年9月11日裁定移送至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既為本案管轄法院,且本件係於本案請求已繫屬後方為聲請,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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