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勸告履行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家勸-10-20241009-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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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月鳳 相 對 人 陳峻鴻即陳景柳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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