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勸告履行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家勸-10-20250206-2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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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000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子關係,兩造曾於本院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5號給付扶養費家事事件審理中和解成立,由相對人同意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聲請人過世前,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元予聲請人,然相對人未依該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故聲請本件履行勸告,並希望相對人將其接回同住照顧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家 親聲字第715號和解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堪信為真。又本院依職權囑請家事調查官訪視兩造,及傳喚相對人到庭說明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之理由,相對人均表示自己無能力負擔,目前也沒有規劃要付款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兩造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足認本件應有前開司法院所訂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第6款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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