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勸告履行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家勸-13-20241028-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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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 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在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0號事件中和解成立離婚,並約定聲請人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聲請人於兩造離婚後,本可依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0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與丙○○會面交往,惟系爭和解筆錄成立迄今,聲請人僅與丙○○會面交往2次,且113年農曆過年期間,亦無法與丙○○一起過年,縱聲請人至相對人住處樓下等待,或傳送訊息邀約丙○○相聚,亦無法順利與丙○○會面交往,為此聲請人曾試圖以訊息與相對人溝通,然相對人僅回應係因丙○○課業繁忙所致。是相對人未能依照系爭和解筆錄內容配合進行會面交往,爰依法聲請勸告相對人履行系爭和解筆錄所定丙○○之會面交往方式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相對人未曾阻撓丙○○與聲請人會面交往, 亦不會禁止渠等連絡,或限制丙○○使用手機之時間,聲請人無法順利與丙○○會面交往,係因丙○○無意與聲請人見面,又相對人曾協助與丙○○溝通此事,然丙○○現已年滿00歲,開始有自己想法,相對人無法強制丙○○與聲請人見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三、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⒍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點第5項第6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  ㈠兩造前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兩造於000年0月0 0日,在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0號事件中和解成立離婚,並約定聲請人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等情,有系爭和解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60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實。  ㈡至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和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 履行等詞,然為相對人所否認,參以丙○○到庭陳稱:相對人未曾阻止伊與聲請人見面,甚至要求伊盡量與聲請人見面,伊有時候知道聲請人在家樓下等伊,但伊不願意下去,而聲請人知道伊手機號碼,可自由與伊聯絡,但伊複習課業後手機訊息很多,有時候只回覆同學之訊息,因有點排斥感,不太會去回覆聲請人之訊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堪認相對人已盡力協調丙○○與聲請人會面交往,此外聲請人復未舉證以佐相對人確有妨礙聲請人與丙○○會面交往之行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未履行系爭和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等詞,尚非有據。本件依兩造於審理時之陳述,認兩造就聲請人未能依系爭和解筆錄所定方式與丙○○會面交往之原因互有歧見,難認有達成合意之可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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