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V-113-家婚聲-15-20241121-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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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