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家婚聲-7-20241008-1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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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曾友俞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7月11日家事準備書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 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730,436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 費2,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代墊 子女扶養費用115,9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丙○○成年(即114年8月15日)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丙○○扶養 費9,82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此部分標的價額應為253,536元(計 算式:9,825元×14月+115,986元=253,53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 00元,上述合計應徵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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