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家婚聲-7-20241104-2

字號

家婚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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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曾友俞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贍養費等聲請,惟未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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